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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论坛】伊斯兰经济思想伦理

2017-04-07 中穆平凉社区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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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论坛】伊斯兰经济思想伦理

2016-10-09 周建波|梅亚冲 伊斯兰金融学会



论述背景:


为更好地应对经济新常态,实现经济新发展,党中央提出了新时期国家发展三大战略: “一带一路”、京津冀协同发展、长江经济带。其中,京津冀协同发展侧重解决区域发展的不均衡问题,长江经济带着眼于统筹东中西部的合作关系,而“一带一路”则肩负着寻求中国经济发展新动力的重要使命。


“一带一路”途经区域关系复杂,冲突不断,历史遗留问题众多,多方利益相互纠缠,其中最重要也最棘手的问题便是宗教问题。由于历史的原因,宗教在“一带一路”途经区域的“分布格局呈现出鲜明的板块化特征”,丝绸之路经济带途经区域大部分都是伊斯兰国家,而整个“一带一路”途经区域的伊斯兰国家比例也占到大约 70% 。可以说,要实施好“一带一路”战略,就必须对伊斯兰教有充分的认识,对伊斯兰国家的社会、文化、历史有足够的了解。


作为伊斯兰教的根本经典,《古兰经》不仅深刻地影响了穆斯林的思维,而且对伊斯兰国家的政治、经济、文化产生了重要影响。基于此,本文以《古兰经》为依据,着重探讨蕴含其中的财产观、职业观、消费观、商业观、金融观、税收观等经济思想,并与其他主流宗教作简要比较,以期对“一带一路”战略实施有所裨益。




同大部分宗教一样,伊斯兰教也有今世和来世之分,“也重视信徒的精神生活,也把人的最高追求和最终归宿置于来世”。《古兰经》指出: “今世的生活,只是游戏和娱乐”,“诱惑世人的,是令人爱好的事物,如妻子、儿女、金银、宝藏、骏马、牲畜、禾稼等。这些是今世生活的享受; 而真主那里,却有优美的归宿”。然而,不同于基督教和佛教,伊斯兰教“不是禁欲主义的宗教,并不要求信徒因信仰来世而否定今生”,而是宣扬“两世吉庆”。它倡导人们关注现实的物质生活,鼓励人们积极参与社会生产活动,因此,《古兰经》中有很大篇幅是指导人们如何看待财富、获得财富和使用财富等一系列经济问题,这些构成了一套相对完善的伊斯兰经济思想。


(一)财产观


财产观是每一个经济理论的核心内容。本文将按照所有权、占有权、支配权和使用权,对伊斯兰的财产观进行解析。


所有权。《古兰经》指出: “天地万物,只是真主的”,真主“绝无子嗣,天地万物只是他的”。可见,伊斯兰教认为财产的所有权毫无疑问是属于宇宙万物的创造者、恩养者和唯一的主宰———安拉。


占有权、支配权和使用权。真主虽然是一切财产绝对的、唯一的所有者,但他并不直接占有、支配和使用财产,他只是“监护者”。人类受真主的委托,代替真主享有对世间财富的占有权、支配权和使用权: 所有的财富是真主委托人们“代管的财产”,这体现了占有权; 人们应当“把真主赐予你们的财产的一部分”给忠实的奴婢,这体现了支配权; “你们可以吃真主所赐你们的给养”,这体现了使用权。


需要指出的是,伊斯兰教是承认财产的私人占有属性的,告诫人们“不要把他们的财产并入你们的财产,而加以吞蚀。这确是大罪”,也“不要借诈术而侵蚀别人的财产”。但是基于资源的有限性和人的欲望的无限性的矛盾的考虑,《古兰经》又要求人们应有同情心。“析产的时候,如有亲戚、孤儿、贫民在场,你们当以一部分遗产周济他们”;如果债务者处境窘迫,真主鼓励人们“把他所欠的债施舍给他”。无疑,这有助于减小贫富差距、增进社会和谐,甚至成为伊斯兰社会保障体系的一部分。


将伊斯兰教财产观的基本立场概括起来,体现在如下两个层面: 一方面,伊斯兰教充分肯定世人对物质财富的占有和享用,认为这是真主赋予人类的权利。“真主为他的臣民而创造的服饰和佳美的食物,谁能禁止他们去享受呢?”另一方面,伊斯兰教又强调来世的幸福比今世的享受更重要,要求人们节制当下对物质利益的贪欲。


在充分肯定世人对物质财富占有和享受的基本立场下,《古兰经》对人们如何获得、分配和消费物质财富也提出了一系列的指导原则和具体要求。


1. 财产的获得。《古兰经》规定财产的获得主要有三个途径: 一是劳动报酬,二是遗产继承,三是施舍及社会保障。


首先,劳动报酬。《古兰经》重视人们对现世物质生活的享受,但要求自食其力,反对不劳而获,强调“个人只得享受自己的劳绩”。《古兰经》指出,在同样信仰真主的信徒中,努力劳作、坚持奋斗的人会获得更多的恩惠。“没有残疾而安坐家中的信士,与凭自己的财产和生命为主道而奋斗的信士,彼此是不相等的。凭自己的财产和生命而奋斗的人,真主使他们超过安坐家中的人一级。


这里还体现了伊斯兰教一个非常重要的观念———职业观。“当礼拜完毕的时候,你们当散步在地方上,寻求真主的恩惠,你们应当多多地纪念真主,以便你们成功”,此处“散步在地方上”是指从事各自的职业,“寻求真主的恩惠”是指获得相应的报酬。可以看到,伊斯兰教认为职业没有高低贵贱之分,包括经商、放牧、种植等在内的各种职业,只要诚恳劳作,都是值得肯定和赞赏的。


其次,遗产继承。《古兰经》指出,“男子得享受父母和至亲所遗财产的一部分,女子也得享受父母和至亲所遗财产的一部分,无论他们所遗财产多寡,各人应得法定的部分。”不过,遗产继承“须在交付亡人嘱咐的遗赠或清偿亡人所欠的债务之后”。《古兰经》还对各种不同情况下遗产的继承作了详细的规定,“如果亡人有两个以上的女子,那么,她们共得遗产的三分之二; 如果只有一个女子,那么,她得二分之一。”此外,《古兰经》还要求“析产的时候,如有亲戚、孤儿、贫民在场,你们当以一部分遗产周济他们,并对他们说温和的言语”,体现出对较弱一方的关怀。


最后,施舍及社会保障。伊斯兰教非常重视对孤儿、老人、患病者等较弱一方的保障,主要体现在提倡施舍和建立相应的社会保障制度两个方面。第一,施舍。除了上文提到的析产时对孤儿和贫民的照顾之外,《古兰经》有很多鼓励人们施舍的文字: “将所爱的财产施济亲戚、孤儿、贫民、旅客、乞丐和赎取奴隶”的人是忠贞的、敬畏的。“不分昼夜,不拘隐显地施舍财物的人们,将在他们的主那里享受报酬,他们将来没有恐惧,也不忧愁”,“如果你们公开地施舍,这是很好的; 如果你们秘密地施济贫民,这对于你们是更好的”。第二,社会保障。伊斯兰教规定税收中的一部分专门用来施济孤儿、贫民和旅客等较弱一方,穷人可以从“国库”中领取基本的生活保障。“你们应当知道: 你们所获得的战利品,无论是什么,都应当以五分之一归真主、使者、至亲、孤儿、赤贫、旅客”,此处所说的“战利品”是伊斯兰教税收的一种,具体的税收制度将在后文阐述。


2. 财产的分配。伊斯兰教对财产分配的看法主要有如下三层意思: 第一,每个人都享有获得财富的权利。第二,承认财富分配的差别性。“在给养上,真主使你们中一部分人超越另一部分人”,“真主欲使谁的给养宽裕,就使他宽裕; 欲使谁的给养窘迫,就使他窘迫”,这意味着那些对真主的信仰更加虔诚的人将获得更多的财富,这是真主对他们信道的一种“恩惠”。第三,反对贫富差距过大。对于这一点,上文已有多处给出了明证,《古兰经》从多个方面倡导甚至要求人们多施舍、多行善,从而减小贫富差距,增进社会和谐。


3. 财产的消费。伊斯兰教对于消费的基本原则是提倡适度消费,反对铺张浪费。第一,肯定消费: “真主为他的臣民而创造的服饰和佳美的食物,谁能禁止他们去享受呢?”第二,提倡适度消费: “你们应当吃,应当喝,但不要过分”。第三,反对铺张浪费。《古兰经》告诫人们“不要挥霍”,“挥霍者确是恶魔的朋友”。


(二)商业观


伊斯兰教出现前后,商业活动在阿拉伯人的经济活动中占有非常重要的地位。《古兰经》有大量对商业活动原则、规定和具体要求的描述,概括起来主要是契约精神和义利兼顾。


1 . 契约精神。主要体现在如下两个方面: 第一,公平交易,反对短斤缺两。“你们应当使用公平的秤称货物,这是善事,是结局最优的”,“你们应当用足量的升斗,不要克扣”,而且指出称量不公的人们“必堕入烈火之中”。第二,信守契约。“当你们缔结盟约的时候,你们应当履行真主的盟约。你们既以真主为你们的保证者,则缔结盟约之后就不要违背誓言。”对于签订契约的方法,《古兰经》指出,“你们彼此间成立定期借贷的时候,你们应当写一张借券,请一个会写字的人,秉公代写”,“无论债额多寡,不可厌烦,都要写在借券上,并写明偿还的日期”。“如果债务者是愚蠢的,或老弱的,或不能亲自口授的,那么,叫他的监护人秉公地替他口授”,这种契约精神广泛存在于伊斯兰买卖、租赁、雇佣、借贷、担保等商业活动中,规范商业行为,增进社会互信,提高经济效率。


2. 义利兼顾。主要体现在如下三个方面: 第一,禁止重利(息)。《古兰经》鼓励合法经营,但“禁止重利(息)”,那些不听圣训,不只一次吃重利的人必是“火狱的居民,他们将永居其中”。《古兰经》不仅禁止重利(息),而且在债务者处境窘迫的情况下,要求债权人宽限时日,甚至鼓励债权人“放弃冗余的重利(息)”,“把他所欠的债施舍给他”。第二,多行施舍。上文已多处提到,真主鼓励施舍。多行施舍的人不仅在今世会获得真主赐予的更多的恩惠,而且更重要的是,在后世将“没有恐惧,也不忧愁”。第三,重视信仰。信仰真主是今世一切善行被真主认可的绝对前提,如果不信真主,行善再多也不被真主所认可,那些既不信道也不行善的人在后世将永居烈火之中。因此,《古兰经》要求人们一定要重视宗教功课,“当聚礼日召人礼拜的时候,你们应当赶快去纪念真主,放下买卖”,而当经商劳作时,“你们应当多多地纪念真主,以便你们成功”。


(三)金融观


伊斯兰教重视经济发展,鼓励商业繁荣,这就需要相对完善的金融体系来给丰富的商业活动作支撑。《古兰经》对包括借贷、担保、合作经营在内的各种金融活动提出了基本原则和具体要求,主要观点有三: 一是鼓励借贷,二是追求效率,三是禁止利息。


1. 鼓励借贷。伊斯兰教反对财富闲置,要求人们将多余的钱拿出来从事商业、放牧、种植等经济活动。“窖藏金银,而不用于主道者,你应当以痛苦的刑罚向他们报喜。在那日,要把那些金银放在火狱的火里烧红,然后用来烙他们的前额、肋下和背脊。这是你们为自己而窖藏的金银。你们尝尝藏在窖里的东西的滋味吧! ”


2. 追求效率。“你们的财产,本是真主给你们用来维持生计的,你们不要把它交给愚人,你们当以财产的利润供给他们的衣食。”


3. 禁止利息。伊斯兰教禁止一切形式的利息,不论多少,真主都是不允许的。“真主褫夺利息,增加赈物。”“真主准许买卖,而禁止利息,奉到主的教训后,就遵守禁令的,得已往不咎,他的事归真主判决,再犯的人,是火狱的居民,他们将永居其中。


(四)税制观


伊斯兰教设立“国库”这一经济机构,负责国家的财政分配和基本的社会保障。国库的主要来源有 5 种: 天课、战利品五分之一、田赋税、人头税、商业什一税。前两种是向穆斯林征收的税,后 3 种税是针对非穆斯林征收的。

天课在阿拉伯语中是“纯净”的意思,也就是说交纳天课可以使财产更加纯净,使自己更容易得到真主认可。交纳天课是穆斯林法定的宗教义务,凡穆斯林都应自觉交纳,否则强行征收。《古兰经》中有 82 处提到天课,反复告诉人们应当“谨守拜功,完纳天课”。伊斯兰教对天课的交纳数额和使用对象都作了规定,“每年除正常开支外,其余的财产(包括动产和不动产)按 2. 5% 交付天课,具体到金银、骆驼、牛羊、五谷等,都有相应的计算方法。除了交纳天课,《古兰经》还规定穆斯林“所获得的战利品,无论是什么,都应当以五分之一归真主、使者、至亲、孤儿、赤贫、旅客,如果你们确信真主和两军交锋而真伪判分之日,我所启示我的仆人的迹象。真主对于万事确是全能的。


对于生活在伊斯兰国家的非穆斯林,也有专门的税制,包括田赋税、人头税,以及商业什一税等。“凡交纳者均受到伊斯兰国家的保护,享受与穆斯林平等的待遇”,“生活在伊斯兰国度、享受伊斯兰国家保护的非穆斯林商人须交纳贸易额的百分之五; 来自敌对国的非穆斯林商人须交纳百分之十”。


作者简介:

周建波,北京大学经济学院教授;

梅亚冲,北京大学经济学院博士研究生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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